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劵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宣判 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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劵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宣判 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
来源:镇江浙江商会  发表时间:2009/1/12 10:11:47  点击: 次  

 

     (联合早报网讯)中广网广州1月9日消息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被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进行宣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被告人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共投入资金人民币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人民币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一亿多元。其中,两被告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被告人董正青又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101.73万元。

  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天河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从2006年2月开始,时任广发证券总裁的被告人董正青以支持延边公路股改为由,多次要求被告人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向被告人董德伟泄露该内幕信息,建议被告人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同期,被告人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赵书亚。

  被告人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22846712.42元。被告人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上述期间,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约人民币100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被告人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经密谋,由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期间,被告人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该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二、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个人能否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工作。三、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股票,董德伟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四、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另外,在2006年2月至5月10日前,广发证券确定要以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标,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借壳目标公司。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600241,股吧)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有决策权。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正青向被告人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董德伟在董正青的建议下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

  其一,被告人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其二,被告人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被告人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其三,被告人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有一系列异常行为,如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董德伟雇佣、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超过1亿元资金全部提现;董正青联系赵书亚帮董德伟作伪证,后董德伟、赵书亚等人结伙串供,制作假借据,向证监会作伪证。以上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两被告人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两被告人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正青向被告人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

  其一,被告人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辽宁时代操作性小,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其二,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被告人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被告人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作者:黄少焕 来源:中国广播网】

《联合早报网》
(编辑:苏亚华)

来源:镇江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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